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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但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於內部設置育嬰室、哺乳室及集乳貯存室等使用之房屋,可申請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房屋如符合上述規定,請記得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以前…
王老先生在他的農地上蓋了一間資材室,公所也核准了,不料卻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需要設立房屋稅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因此有部分民眾誤以為該類免申請建照的農業資材室也可免徵房屋稅,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但依建築法規定,農業資材室係定著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該局指出,申請以上巿、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稅額多寡係依申請抵繳日期與死亡日期的收盤價而定,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就可以申請以股票全額抵繳;反之,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可抵繳的稅額即有限制,可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巿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只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查到欠稅人有薪資所得後,執行機關就會發出執行命令,將欠稅人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直到欠稅繳清為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在接獲執行命令後,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交付移送機關,若發現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如果未提出異議,也未配合辦理,執行機關就會針對公司行號強制執行。所以,提醒各公司行號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扣薪命令時,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保障公司自身之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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