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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生前將農地交付信託登記,委託人死亡時所遺財產為信託農地之歸屬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因此,無農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也就是,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因此,委託人將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委託人持有財產之性質,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委託人死亡時,已非該信託土地之所有權人,所以,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印花稅為憑證稅,凡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等文件,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法應貼繳印花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依據印花稅第23條規定,若未貼繳或繳納不足,除須補稅外,還須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的罰鍰。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漏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即可免除逃漏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如查有漏稅,除了補稅還要按漏稅額處5倍到15倍罰鍰。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按所揭重用之印票數額,更會處20倍至30倍罰鍰重罰。納稅人不可不慎,如發現有漏稅應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重罰。
民眾陳小姐詢問其配偶劉君(借名人)於100年間買賣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姊姊名下,配偶劉君於109年死亡,陳小姐於111年提起訴訟要求姊姊(出名人)返還土地,經法院112年判決確定,應將土地移轉給劉君之繼承人,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的債權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因借名人死亡而歸於消滅,其繼承人繼承的標的物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所以出名人移轉土地給借名人的繼承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下稱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該中心執行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規定之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下稱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 財政部說明,各級政府機關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依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經洽國家住都中心監督機關內政部意見、參考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該中心依內政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視同政府機關。考量興辦社會住宅是政府推動住宅政策之重要政策工具,國家住都中心取得公有房屋興辦社會住宅具高度公益性,社會住宅雖為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惟與本條款但書所稱供營業用之情形尚有不同。該部爰發布解釋令,國家住都中心以取得公有房屋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得比照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減輕該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的賦稅負擔,以協助弱勢民眾住的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於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前或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於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的餘額、餘股狀況,無需再奔波各金融、證券代理商等機構,大大降低漏列遺產清冊財產或漏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的風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優惠。 該局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同年9月7日起,除原有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外,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亦可享有退還貨物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0347790號函規定,須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相關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跟親友一同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假若幸運中獎,分配獎金時,是否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該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與集資分配獎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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