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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如已出境者,於其再度入境時,須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近期部分營利事業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縮減生產規模,甚而將部分生產線上設備暫停使用,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在閒置期間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故其折舊費用計算為0元;惟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縱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近期適逢畢業季,眾多青年初次投入職場,又因國際情勢影響,就業市場不確定性高,為加強協助畢業後尚未就業的初次尋職青年,勞動部將於114年9月1日推動「支援青年就業計畫」,相較原「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的適用對象,由失業90日放寬至失業60日即可申請參加計畫,目的在於讓政府資源及早介入協助青年,避免國際經貿因素導致初入職場的尋職青年成為長期失業者;另外同時提高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意願,將尋職津貼每月5,000元,提升到6,000元,加碼最高發給4.8萬元,讓青年可安心尋職並順利就業。 自114年9月1日起,只要年滿15歲至29歲的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全時工作,且連續達60日的情形,即可參加計畫。在參加計畫的求職期間,就業服務人員將提供多元的諮詢輔導資源,青年依照計畫規定完成各項求職準備,但仍暫時未能找到工作者,尋職期間每個月可申領尋職津貼6,000元,最高發給1.8萬元;又如果能在參加計畫期間找到工作,且穩定就業滿90日或180日,就可分別申領就業獎勵金2萬元及1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合計最高發給4.8萬元。至於青年如果在9月1日前,已經參加「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且仍然在參加計畫期間內,尚未核發的尋職津貼或就業獎勵,將由勞動部所屬各分署依「支援青年就業計畫」標準發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得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上開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兼營營業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式辦理申報,採用之扣抵方式不同,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將會有所差異,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該部賦稅署編列114年度歲出預算案時,原依當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得」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3%編列統一發票給獎經費之規定(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該條規定,由「得」修正為「應」,即自115年度起該經費已為法定義務支出),依114年度全國營業稅收入預算案數新臺幣(下同)6,258.24億元之3%編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187.75億元(內含委辦費184.85億元,主要為統一發票獎金),嗣依立法院院會統刪委辦費10%之決議,減編18.5億元。  …
近來網路創業風行,透過社群平台、拍賣網站及各大電商平台經營生意已成為創業新選擇。許多民眾憑藉簡單設備與創意,即可開啟個人品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現,許多小型網路賣家在營運初期,為了吸引顧客、搶占市場,會將商品價格壓到最低,卻未建立正確的「含稅定價」觀念,若售價訂得過低,雖表面營收亮眼、訂單不斷,實際上卻因未考慮稅捐成本,可能出現利潤低於預期,甚至面臨無法回本的窘境。 該局舉例說明,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的價格銷售商品,扣除進貨成本70元、包材1元、平台手續費15元及物流費用等4元,看似仍有10元的利潤,但別忘了還有營業稅及年度結算應負擔的所得稅,實際利潤可能遠低於10元。該局建議,賣家在訂定售價時可採用「含稅反推法」,即先列出所有成本項目(如進貨、包裝、平台手續費、物流費等),再加上預期利潤及應負擔的稅金,反推出合理的含稅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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