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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繼承人對遺產稅負有連帶責任  …
擺設電子飛鏢機業者,應辦理娛樂業登記  …
屋齡要多久?就可以不用繳房屋稅!  …
贈送中秋佳節之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  …
違章建築房屋,仍應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1年度內贈與總金額各不超過220萬元,免課贈與稅。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舉例說明,如果父母親只有1位子女,於同1年度內父母可以各贈與該子女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但是如果有2位子女,不論父或母,只能在贈與該2位子女合計贈與總額各不超過220萬元,或各自贈與1位子女不超過220萬元情況下,免課贈與稅。該局說明,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如係從父母名下的銀行存款以轉帳或匯款的方式轉入子女名下的銀行存款,因為未超過220萬元,所以也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是需要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進一步指出,如主張父母各贈與1子女銀行存款220萬元,應分別從父或母名下之銀行存款以轉帳或匯款的方式轉入該子女名下,才能享有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若由父或母1人直接轉帳440萬元者,依前揭贈與稅法規定扣除每人每年220萬免稅額,即超過22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報書表該局已置於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租稅減免規定說明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
持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應至何處繳納?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之繳納方式及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仍可到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或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二、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一)繳納截止日若非例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二)繳納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截止日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第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其餘類推,至第31日(含)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於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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