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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506)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符合課徵田賦(目前停徵),除了土地本身須符合農業用地規定外,實際使用情形也必須依法作農業使用,若未經核准而鋪設水泥、堆放廢棄物、搭建設施或作其他非農業用途等,可能因此被改課地價稅。…
「沒親自收到稅單,就不用繳稅」這是錯誤的喔!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有土地、房屋或車子等財產,每年都要繳地價稅、房屋稅或牌照稅,當郵差已將稅單交由您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員代收,或您家雖無人簽收而將稅單寄存在郵局並留下送達通知,這個時候就是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不會因您本人沒有實際領取稅單而影響送達效力。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郵差送達稅單時,如納稅義務人不在住居所,得交由同住家屬、受雇人或社區管理員等適當人員代為收受;如無人可代收,則可將稅單寄存於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通知領取,依法均屬有效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清理欠稅,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跨機關緊密合作,針對鉅額欠稅案件成立專案小組追查,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拖延過期」或「脫產移轉」的心態,以免面臨財產遭強制執行,甚至影響個人出境與聲譽! 該局指出,許多民眾常誤以為欠稅只要「避不會面」或「名下無財產」,稽徵機關就無計可施。事實上,稽徵機關可透過跨部會資訊查核機制,深入追查金融帳戶變動、人頭過戶、虛偽交易等隱匿財產行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原來所有的「農業用地」,於死亡前經政府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受限於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尚未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導致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法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只要現況仍維持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就能比照「農業用地」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仍作農業使用,若符合以下(一)、(二)兩項條件之一,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因此,想要擁有最佳節稅效果,千萬不要錯過這個絕佳福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年得各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額外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常利用退稅期間或補件名義,發送偽冒國稅局的「稅務退稅通知」簡訊、通訊軟體訊息或電子郵件,誘使民眾點擊內容所載的網址,進而引導至以假亂真的偽造官方網站,並要求輸入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個人資訊,國稅局特別提醒,此為典型的釣魚詐騙手法,民眾千萬別上當,以免造成個資外洩與財產損失。 該局說明,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夾帶連結的網址,民眾若收到聲稱來自政府機關的通知,請務必先檢視連結網址,政府機關的正確官方網址結尾為「.gov.tw」,切勿輕信其他變造網址(如.vip、.com、.cc)。…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颱風及午後豪大雨,民眾的愛車常因暴雨侵襲成為「泡水車」或遭土石流毀損,事後報廢受災損壞之舊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的經濟負擔。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4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舊機車,於舊車報廢前或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4,000元;另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或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以上均不含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2,000元,上開購買新車與汰舊換新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額可合併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自建、合建或都更分得之房屋,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土地持有期間。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對如何起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以正確計算稅額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計算持有期間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前述房屋如係屬被繼承人、遺贈人因自地自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得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4項規定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之土地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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